CRA工作要求
1. CRA备案
试验立项时需同时进行CRA备案,备案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CRA派遣函或委托书(需有公司盖章);
(2)CRA简历(模板详见附件1);
(3)GCP培训证书;
(4)身份证复印件。
2. CRA报告监查情况
(1)CRA根据本中心的监查计划、监查频率进行监查;
(2)每次监查后,并在每次机构质控前请及时向机构办公室邮件提交电子版《监查报告及研究者反馈表》(模板详见附件2)。
3. CRA变更
(1) 试验实施过程中更换CRA,请至少提前2周告知机构办公室及GCP药房。
(2) 新任CRA将《CRA变更登记表》(模板详见附件3)及相关备案资料(流程参见“1.CRA备案”)上传至机构CTMS系统,并将备案资料盖章件递交至机构办公室进行备案。
(3) 新任CRA应于离任CRA离岗之日起 1 周内上岗,上岗前应与离任CRA充分交接工作。
(4)新任CRA应继续向机构办公室、质控组报告监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