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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特办理手册 2022.11.07


一、门特定义

门特:指病情相对维度、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二、医保类型

不同的医保类型,门特认定与报销政策与流程不同。

1.成都市医保:含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少儿互助金、大学生医保)。

2.四川省省本级医保:工作单位属于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或者属于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3.异地医保:除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医保外,其余为异地医保(含省内外异地)。

注意:各参保地咨询电话可微信扫码关注“医保办微信公众号”

→点“咨询业务”→点“咨询电话”查询,或见附件1。

(扫该二维码,还可“政策咨询”、办理成都市/省本级医保门特认定病种)

三、门特报销

整体流程:准备资料——认定病种——定点登记——开门特医嘱——刷卡缴费报销

(一)准备资料

1.病种资料

1)成都市医保认定病种所需资料(见附件2);

2)四川省省本级医保认定病种所需资料(见附件3);

3)异地医保:详询参保地医保局。

2.其他资料

社会保障卡(实体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就诊卡(实体卡、注册的身份证或电子就诊卡)。注意:血透或移植类病种,需患者近期免冠头像(电子照片即可)。

(二)认定病种

1.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医保

1)方法一 :线上办理(推荐)

微信扫上文二维码关注“医保办微信公众号”→点“业务办理”→“门特”,根据提示操作

→等待微信通知并按提示办理

2)方法二 :线下办理

携所需资料至我院门诊医保窗口办理

地址:本部院区一门诊:门诊一楼F区(圆弧大厅)医保窗口

      本部院区二门诊:第六住院大楼二楼医保窗口

温江院区:门诊二楼医保窗口

2.异地医保

请咨询参保地医保局(扫前文二维码可查询电话)

(三)定点治疗

认定病种后首次在我院治疗与报销,需定点登记(含异地医保),方式如下:

方法一:就诊时,在我院门诊诊室,医生使用刷卡器定点(若失败,可选法二);

方法二:就诊前,在我院门诊医保窗口定点

注意:成都市、省本级医保首次认定后也可按规定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报销(注意事项见常见问题解答,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4、5)。

(四)开门特医嘱、刷卡缴费报销

就诊时,医生开具“市门特/省门特/异地门特医嘱导诊单”后,携带社会保障卡、就诊卡在我院门诊收费窗口联网报销结算。

注意:

1.成都市医保门特血透病种,3个月一个周期,周期内实行门特记账,周期到期后报销结算。

2.成都市医保患者,若未经认定病种和定点登记,医生直接开具成都市医保门特医嘱,则需在缴费前完成补认定手续。

3.省本级、异地医保患者,若未经认定病种和定点登记,则医生端无法开具门特医嘱导诊单,也无法刷卡缴费报销。

四、报销政策

(一)成都市医保门特报销政策

1.可纳入门特病种报销的项目范围

与门特病种治疗相关的,且符合医保目录和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检查和治疗费用(具体由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规定)。

2.门槛费

①起付标准以一个自然年度进行累计(第一、四类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一年记一次起付标准)。我院门特起付标准:城镇职工800元(城职参保患者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城乡居民500元。

②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更换门特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更换后的治疗机构起付标准重新计算。

③参保患者同时存在多个门特病种的,起付标准按其病种中最低的要求执行。

3.报销比例

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我院具体报销比例为如下:

1)城镇职工:

①基本医疗保险:8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100%。

②补充保险:按77%的比例报销

2)城乡居民

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为:高档68%,低档53%,学生儿童档(含大学生)60%。

②补充保险:按77%的比例报销

③大病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门特或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按比例支付。

  分段标准

5000以内

5000—2万

2万—5万

5万以上

报销比例

60%

85%

90%

96%

 

(二)四川省省本级医保门特报销政策

1.报销范围

①一类疾病:限报销药品。

②二类疾病:限报销药品、检查和治疗费用。

注意:每一年度内服药天数超过自然天数,系统将自动终止报销。

2.门槛费及报销比例

1省本级门特报销比例与门槛费

疾病分类

参保险种

报销标准

一类疾病

基本医疗

保险报销

符合门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不含自费,下同)每人每年扣减 300 元起付标准后由基本医疗保险报50%(使用乙类药品按规定先自负 10%),一年报销费用不超过 2500 元。

补充医疗

保险报销

门诊费用在统筹封顶线以下的:扣减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50 周岁以下报销 70%,50 周岁以上报销 90%。医疗费用在统筹封顶线以上的:扣减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报销 90%,自 2022年 4 月 1 日起,一年累计(含住院)支付不超过 40 万元。

公务员医疗

补助报销

门诊费用在统筹封顶线以下的:扣减 300 元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50 周岁以下报 70%,50周岁以上报 90%。医疗费用在统筹封顶线以上:扣减 300元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报 90%。

二类疾病

基本医疗

保险报销

符合门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不含自费,下同)每人每年扣减 500 元起付标准后报销 80%(使用乙类药品自负 10%、部分支付项目按规定先自负 20%),一年累计(含住院)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补充医疗

保险报销

与上述“一类疾病”政策相同,其中扣起付标准 500 元。

公务员医疗

补助报销

与上述“一类疾病”政策相同,其中扣起付标准 500 元。

 

(三)异地医保门特报销政策

详询参保地医保局。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成都市医保

1:市门特的有效期为多久?

1:市门特病种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特治疗,或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提交资料申请门特病种认定。

2: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若同时患有多个疾病,是否可以同时选择多家医院治疗?

2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应当选择一家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患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类门特病种的,可以同时选择一家专科性医疗机构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但同一病种不能在两家医疗机构同时治疗。

3:成都市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如何变更(转出)至其他医院治疗与报销?

3 在我院门诊1楼F区患者服务中心12-15号窗口办理门特变更。原则上要求我院医生处方开具的药量已全部使用完(全年3次变更机会)。

(二)四川省省本级医保

4:省本级医保门诊特殊若同时患有多个疾病,是否可以同时选择多家医院治疗?

4:一类疾病和二类疾病,可以分别选择治疗机构。当年度首次联网结算门特该类疾病的医院,即为当年该类疾病选定的治疗机构;

若门特病种同时包含特殊病种(精神病(稳定期)、肝炎,或结核病)和其他病种的,特殊病种可选择相应的专科医院,其他病种可另选一家治疗机构;

5:省本级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如何变更(转出)至其他医院治疗与报销?

5: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办理变更:

方法一:单位办理。参保患者填写《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向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单位经办人员再统一办理)。

方法二: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参保患者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至省医保服务大厅办理(一个自然年度只能变更一次),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咨询电话:028-86523368/86523353。

方法三:参保患者自行通过“四川医保”APP办理。

若变更治疗机构,变更后当年门特医疗费用将按照相应病种的最高限额进行报销。若提出变更申请时,该病种已超年度限额,则无法办理变更申请。

(三)异地医保

6:异地门特的有效期是多久?

6:已开通在我院联网报销的门特,其使用有效期限需详询参保地。若失效(或新增门特病种),需经参保地审批,重新在我院进行门特联网。

7:异地门特如何变更治疗机构?

7:详询参保地办理。

附件1:各参保地咨询电话

附件2:成都市医保门特病种范围及认定所需资料

附件3:四川省省本级医保门特病种范围及认定所需资料

附件4:成都市医保门特定点治疗机构名单

附件5:四川省省本级医保门特定点治疗机构名单

附件6:四川省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附件1:各参保地咨询电话

1 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医保咨询电话

序号

经办机构名称

服务地址

业务办理或咨询电话

省本级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一楼医保服务大厅

028-86523353、86523359

成都市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4号

028-83434422、028-87702308

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166号天府宝座A座4楼

028-86764939

青羊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8号

028-86934115

金牛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

028-62011921

武侯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西部智谷B区2栋三单元1楼4号门(武侯区医保经办大厅)

028-85051013

成华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19号

028-84397156/84443271

龙泉驿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龙泉驿区北泉路777号政务服务中心13楼

028-88450848

龙泉驿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凤凰大道二段便民路6号

028-83667712

新都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88号政务中心C区2楼

028-83996837

温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7号楼1楼

028-82727200

金堂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388号

028-84989936

双流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正通路555号

028-85620745/85736303

郫都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028-87928587

大邑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大邑县邑新大道192号

028-88291613/88299829

蒲江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16号

028-88554539

新津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新津区西创大道1616号新津政务大厅医保窗口

028-82556421

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成都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H区劳动保障129号窗口

028-68381186

都江堰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都江堰市天府大道639号

028-61925260

彭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

028-83888511

邛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邛崃市凤凰大道567号市民中心112办公室

028-88765506

崇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永康东路385号

028-82188359

简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成都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松林路333号

028-27215011

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处

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3楼

028-85339176

 

2 省内异地医保咨询电话

自贡市

自贡市市本级

0813-8110432、8115869       

沿滩区

0813-3803040、5538287        

自流井区

0813-2109952

富顺县

0813-5153006、5153008、5153009、5153010

大安区

0813-2210635、2210633      

荣县

0813-6209075

贡井区

0813-3319374、3304047

 

 

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

0812-12333转7号键

仁和区

0812-2911875、2906722

攀枝花市市本级

0812-3300433、5791303

米易县

0812-8178657、8185531

东区

0812-2228659、3375079

盐边县

0812-8658086、8656816

西区

0812-5556578、5554156

 

 

泸州市

泸州市市本级

0830-3116374、3114204

泸县

0830-8189477

江阳区

0830-3122092

合江县

0830-5267362

龙马潭区

0830-2527532、2511376

叙永县

0830-6271311

纳溪区

0830-4211592

古蔺县

0830-7771203

德阳市

德阳市市本级

0838-2511135

广汉市

0838-5225856

旌阳区

0838-2539531

什邡市

0838-6730082

罗江区

0838-3120111

绵竹市

0838-6901344

中江县

0838-7250031

 

 

绵阳市

市本级

0816-2340690、0816-2339955

游仙区

0816-5037062

涪城区

0816—2365713

仙海区

0816-2173788

盐亭县

 0816-7120110

三台县

0816-5226396

江油市

0816-3258190

梓潼县

0816-8228659、8215255

平武县

0816-8829701

经开区

0816-8337078

科技城新区

0816—6284303

高新区

0816-2553193、0816-2535365

北川县

0816-4821266

安州区

0816-4365371

广元市

广元市市本级

0839-5572059 3260263   0839-3322672 3618063

旺苍县

0839-4310006

苍溪县

0839-5228731、5233052、5223906

利州区

0839-6183575、6068281

青川县

0839-7205796

昭化区

0839-8723788、8723125

剑阁县

0839-6600112、6603251

朝天区

0839-8622524

遂宁市

遂宁市市本级

0825-2215175转2号键、
0825-2241988

蓬溪县

0825-5391559、5434586

船山区

0825-5182511

射洪市

0825-6193008、6193005

安居区

0825-8663419、3170012

大英县

0825-7801268、7820832

内江市

内江市市本级

0832-2025428、2053161

隆昌市

0832-3996995、3991165

市中区

0832-2101638、5090002

威远县

0832-6181836

东兴区

0832-2062678

经开区

0832-2028183

资中县

0832-5610136、5610387

高新区

0832-6105067

乐山市

乐山市市本级

0833-2694037、2694082

犍为县

0833-4253943

市中区

0833-2096331、2128816

井研县

0833-3711339、3723599

五通桥区

0833-3308944、3300656

夹江县

0833-5652429

沙湾区

0833-3432615

沐川县

0833-4607230

金口河区

0833-2715812

峨边县

0833-5228371

峨眉山市

0833-5552923、5546541

马边县

0833-4511339

南充市

南充市市本级

0817-2809552、2153956

蓬安县

0817-8999183

阆中市

0817-6229617

南部县

0817-5522843、5531921

顺庆区

0817-2263715

仪陇县

0817-7225063

高坪区

0817-3337265

西充县

0817-4222005

嘉陵区

0817-3631706

营山县

0817-8235700

宜宾市

宜宾市市本级

0831-8209831、 8209489

高县

0831-5583817

翠屏区

0831-5969601、5969609

珙县

0831-4319935

叙州区

0831-6611037、6611731

筠连县

0831-7682211

南溪区

0831-3324562

兴文县

0831-3903718

江安县

0831-2621064

屏山县

0831-5725156、5725129、5725156

长宁县

0831-4620999

 

 

广安市

广安市市本级

0826-2332217

武胜县

0826-6240226

广安区

0826-2235362

邻水县

0826-3220883

前锋区

0826-2889287

经开区

0826-2629230

华蓥市

0826-4822933

枣山园区

0826-2611009

岳池县

0826-5243059

协兴园区

0826-2411077

达州市

达州市市本级

0818-2182953

开江县

0818-8227238

通川区

0818-2149082

大竹县

0818-6221367

达川区

0818-5336803

渠县

0818-7226802

宣汉县

0818-5232567

万源市

0818-8622262

巴中市

巴中市市本级

0827-5775700、5263201

通江县

0827-7237951

巴州区

0827-5223049

南江县

0827-8232273

恩阳区

0827-3369184

平昌县

0827-6229907

雅安市

雅安市市本级

0835-2220611

宝兴县

0835-5906909

雨城区

0835-2226921

荥经县

0835-7736867

名山区

0835-3233246

汉源县

0835-4227670

天全县

0835-7393870

石棉县

0835-8869108

芦山县

0835-6522206

 

 

眉山市

眉山市

12345、12393

仁寿县

028-36286599

眉山市市本级

028-38165015、38236056

洪雅县

028-37401299

天府新区

028-36069189

丹棱县

028-37201253、37202306

东坡区

028-38296220、38103580

青神县

028-38830429

彭山区

028-37612135、37625125

 

 

资阳市

资阳市市本级

028-26110615、26110621

安岳县

028-25403732、24501812

雁江区

028-26920881、26920886

乐至县

028-23335677、23322137

阿坝州

阿坝州州本级

0837-2833729

黑水县

0837-8821809、6723572

汶川县

0837-6447093(职工)
0837-6332316(居民)

马尔康市

0837-2831070

理县

0837-6822131(职工)
0837-6827877(居民)

壤塘县

0837-2377178(职工)
0837-2377127(居民)

茂县

0837-7466076

阿坝县

0837-2482439

松潘县

0837-7232575

若尔盖县

0837-2291990(职工)
0837-2298009(居民)

九寨沟县

0837-7726781(职工)
0837-7731120(居民)

红原县

0837-2662697

金川县

0837-2523160(职工)
0837-2521650(居民)

卧龙特别行政区

028-68714018

小金县

0837-2782365

 

 

甘孜州

甘孜州州本级

0836-2821744

甘孜县

0836-6861577

甘孜州异地科

0836-2822156

色达县

0836-8522890

康定市

0836-2834991、2831206

白玉县

0836-8323656

泸定县

0836-3128919

德格县

0836-8222865

丹巴县

0836-3529626

巴塘县

0836-5621259

九龙县

0836-3321723

理塘县

0836-5321023

雅江县

0836-5123969

稻城县

0836-5726960

道孚县

0836-7123340

乡城县

0836-5826227、5826675

炉霍县

0836-8855330

得荣县

0836-5922874

新龙县

0836-8121201

石渠县

0836-8622737

凉山州

凉山州州本级

0834-3233090

布拖县

0834-8533065

西昌市

0834-8888100

会东县

0834-5423369、5487357

美姑县

0834-8240905(职工)
0834-8240656(居民)

甘洛县

0834-7812706

金阳县

0834-8735669、8733070

冕宁县

0834-6728700、6729152

宁南县

0834-4564444

德昌县

0834-5284566

会理县

0834-5696699、5630972

雷波县

0834-8825017、
8859325、8822623

盐源县

0834-6305896、6362253

越西县

0834-7616430

喜德县

0834-7443967、7443860

木里藏族自治县

0834-6922099

昭觉县

0834-8529298、8335500

普格县

0834-4772857

 

3 省外异地咨询电话

请微信扫码关注“医保办微信公众号”→点“咨询业务”→点“咨询电话”查询。

 

附件2:成都市医保门特及四川省省本级医保门特病种范围及认定所需资料(省、市标准略有不同,注意看备注)

△注意事项:若在我院申办门特认定,下表中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则需为我院三个月内出具的。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

序号

病种名称

认定标准

1

糖尿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 1 )糖尿病症状加一次随意静脉血浆葡萄糖或空腹静脉血浆

葡萄糖或OGTT2 小时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

( 2 )无糖尿病症状需要两次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

标准。

2

高血压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 1 )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三次血压符合1 级及以上高血压诊

断标准;

( 2 )动态血压监测符合1 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

( 3 )动态血压监测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 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血常规、骨髓检查等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4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 FT4 TSH TRAb 甲状腺摄131碘率(仅市医保需要)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超声检查提示甲状腺增大、血运丰富。

5

脑血管病后遗症

同时具有以下1、2、3、4条件或1、2、3、5条件达到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如脑血栓、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静脉(窦)血栓形成。

3.有相应的客观检查诊断依据资料(如脑CTMRI报告单等)。

4.经临床治疗三个月后仍遗留以下症状和体征(须有任意1项达到标准者)

1)意识障碍  格拉斯哥(Glasgow coma scaie,GCS)昏迷量表评定≤11分;

2)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符合其中之一:①肌力(Lovett分级法)< Ⅲ级肌力;②肌张力: Ashworth 痉挛量表评定≥Ⅱ级;③偏瘫运动功能评定( Brunnstrom 评价法)3;

3)失语症程度(BDAE分级法)<2级;

4)认知障碍:简易精神状态检查(MMSE)<17分。

5.经临床治疗三个月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达到中国脑卒中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为中型或重型者。

6

精神病(稳定期)

(一)精神分裂症

1.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 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精神类疾病认定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供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二)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

1.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 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精神类疾病认定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供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三)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

1.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 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精神类疾病认定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供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四)抑郁症

1.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 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精神类疾病认定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供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五)强迫症

1.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 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精神类疾病认定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供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六)焦虑症

1.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 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精神类疾病认定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供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七)阿尔茨海默病

1.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 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精神类疾病认定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供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3.提供脑CTMRI检查报告。

(八)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1.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 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精神类疾病认定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供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3.提供脑CTMRI检查报告。

(九)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 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精神类疾病认定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供门诊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3.提供脑电图检查报告。

7

肝硬化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有门脉高压体征;

2)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等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3)肝穿符合G2/S3或肝脏瞬时弹性检查(Fibroscan)符合硬化(包括早期)指标。

8

甲、乙、丙、丁、戊型肝炎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毒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性肝炎。

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

3)抗病毒治疗后,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经高精度检查HBV-DNAHCV-RNA仍为阳性、或HBeAg阳性、或抗HBeHBeAb)未出现者。

4)对于已经抗病毒治疗后,肝功能正常,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提供一年以内的抗病毒治疗资料,有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进行认定。

9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有慢性肺部或肺血管病史资料。

3.心脏彩超符合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的诊断。

10

帕金森氏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其中两项:

1)有肌张力增强、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慌张或屈驼步态四联征之两项;

2)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

3)头部CT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11

结核病

(一)肺结核

【认定标准】

有结合病史或接触史及临床表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肺部组织/胸膜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2)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且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①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②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③结核菌素试验中毒及以上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④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⑤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⑥支气管镜下符合结核病改变;⑦胸水检查符合结合改变(胸水为渗出液、腺苷脱氨酶升高)。

【认定资料】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痰液病原学报告(抗酸染色或分子生物学或培养)或胸部影像学报告或病理检查报告等。

(二)肺外结核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相应器官的体液、穿刺液、活检组织的涂片、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相应器官的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3.体液、穿刺液、活检组织的涂片、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者,相应器官的影像学检查符合结核改变且排除其他疾病的,还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受累器官组织有相应临床症状(如淋巴结结核、神经系统结核、消化系统结核、泌尿系统结核、生殖系统结核、骨关节结核等);

2)内窥镜检查符合结核病改变;

3)结核菌素实验中度及以上阳性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12

类风湿性关节炎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如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抗CCP抗体、X光片等符合1987ACR标准或类风湿关节炎2009ACR/EULAR标准。

13

硬皮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临床表现或相关检查、化验符合硬皮病诊断标准。

14

冠心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冠脉造影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

2)CT冠状动脉造影(CTA)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

3)临床表现、心电图、心肌酶谱符合急性冠脉综合征诊断标准。

15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期)药物治疗(省医保病种)/慢性肾脏病(市医保病种)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慢性肾脏病2期或以上的临床诊断标准。

16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染色体检查等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17

地中海贫血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等支持地中海贫血的诊断。

18

风湿性心脏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相关病史资料、心脏彩超符合风湿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

19

干燥综合征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如Schirmer实验或角膜染色指数报告、下唇黏膜活检报告、腮腺造影或唾液腺同位素扫描或唾液流率测定报告之一、血清抗SS-A/或抗SS-B抗体检测报告等符合2002年国际分类标准或2012ACR标准。

20

高血压性心脏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相关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超符合高血压心脏病的诊断标准。

21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等符合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

22

肾病综合征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症;

2)有明显的的肾病综合征的临床表现,24小时蛋白尿定量接近但未达3.5g/d,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根据相关病史资料、24小时蛋白尿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等进行认定。

23

血友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血常规、凝血因子、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及其他凝血检查支持血友病的诊断。

24

青光眼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裂隙灯检查:开角型青光眼眼前房不浅,闭角型青光眼表现为前房浅、房角窄,继发性青光眼表现为和原发病相关的眼前改变,先天性青光眼可有眼前节扩张的改变(也可无)。

3.房角镜或UBM、前段OCT检查:闭角型青光眼表现为窄房角或不同程度的房角关闭。

4.眼压测量:眼压高于21mmHg

5.视野的检查:特征性青光眼视野损害。

6.眼底检查:青光眼视盘改变。

7.视盘或黄斑节细胞OCT检查:青光眼视神经纤维层厚度变薄。

闭角型青光眼同时具备2、3、4条;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先天性青光眼具备第2条,4、5、6、7具备其中两条;继发性青光眼同时具备第2、4条,5、6、7具备其中一条。

25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肺功能检查: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VC(用力肺活量)所占百分比<70%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气流受限即可确诊。

26

强直性脊柱炎

【认定标准】

1.临床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腰痛、僵硬在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休息无改善;

2)腰椎屈曲、侧弯活动受限;

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群。

2.放射学标准: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级。

【认定资料】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放射学检查:X线或CTMRI检查显示双侧骶髂关节呈Ⅱ级及以上损害或单侧骶髂关节呈Ⅲ级及以上损害。

27

耐多药肺结核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肺结核确诊病史。

3.痰结核菌培养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28

重度骨质疏松

【认定标准】

诊断重度骨质疏松症的患者需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2.5且伴有脆性骨折;

2.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3.0

3.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

【认定资料】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骨密度检查报告(DXA报告或QCT报告)和(或)骨折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

3.脆性骨折患者需提供病史资料。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序号

病种名称

认定标准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

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2

慢性白血病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血液学检查、流式细胞免疫分析报告或骨髓检查报告符合慢性白血病的诊断标准。

3

系统性红斑狼疮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肾功能、相关免疫学检查等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1997ACR标准或2009SLICC修订的ACR标准。

4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对于CKD5期病人需要血液透析治疗的,凭认定机构肾透析原始资料(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进行认定。

3.对于CKD2-4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透析治疗的,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肾透析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4.急性肾损伤除外。

5.出具具有认定资格医院的有确诊意义的相关化验检查资料,包括血常规、肾功能检查、超声检查结果。

5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1.肾移植术后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器官移植手术的当次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6

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1.肝移植术后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器官移植手术的当次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7

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1.肺移植术后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器官移植手术的当次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8

重症肌无力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典型临床症状;

2)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3)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4)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

 

 

附件4:成都市医保门特定点治疗机构名单

成都市医保门特定点治疗机构名单.xls

附件5:四川省省本级医保门特定点治疗机构名单

 

 


 

附件6:四川省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我已知晓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现申请变更        年度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医疗机构。

特此承诺。

                 姓名(指印):

                         




来源:医保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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